各县(市、区)科技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科技局:
现将《盐城市离岸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0月25日
盐城市离岸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离岸孵化器建设管理,充分发挥离岸孵化器在拓展国内外资源、招引高端人才项目、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在全市开展“科技创新推进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盐办字﹝2022﹞20号),结合国家、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离岸孵化器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二条 盐城市离岸孵化器可建在市域内外,也可建在海外,分两种类别:一种为单独建设,主要由各地单独在市域内外建设并注册的孵化器;另一种为依托建设,主要由各地依托市外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共建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 盐城市离岸孵化器认定条件为:
1.由各地单独建设的离岸孵化器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独立法人资格;
(2)国(境)内、国(境)外的离岸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一般分别在1000平米、500平米以上;
(3)专人或专业机构运营管理,管理制度完善,机构设置合理。
2.由各地依托建设的离岸孵化器,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托市外、国(境)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载体共建的平台认定为盐城市离岸孵化器的,依托方须为当地市级及以上孵化器;
(2)依托国(境)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平台载体共建的平台认定为盐城市离岸孵化器的,依托方须运营1年以上。
3.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四条 申请盐城市离岸孵化器应提交的材料:
1.盐城市离岸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2.孵化器运营主体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在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入孵协议复印件;
4.孵化器管理机构及人员情况;
5.孵化器孵化服务标准流程;
6.孵化器现有孵化场地情况及证明材料;
7.依托域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共建的平台,除需提供合作协议外,境内的需提供委托方的当地市级及以上孵化器资质证明,境外的提供依托方的营业执照;
8.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盐城离岸孵化器申报和认定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要求。
2.离岸孵化器向建设主体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地方科技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推荐。
3.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评审、现场考察,确定拟认定离岸孵化器名单。
4.拟认定离岸孵化器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离岸孵化器发文认定。
第三章 离岸孵化器绩效评价
第六条 市科技局制定离岸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上年度孵化器自身建设、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和在盐落地项目、规模、贡献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绩效评价程序:
1.市科技局发布离岸孵化器绩效评价通知。
2.离岸孵化器运营机构如实填报评价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经建设主体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组织评审。
4.市科技局发文公布年度评价结果。
第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离岸孵化器,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离岸孵化器限期整改,连续两年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对通过认定的离岸孵化器纳入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条 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市科技局定期调研全市离岸孵化器,及时了解工作情况和进展。
第十一条 每年通报一次域外孵化器的主要工作成果和项目信息,引导我市各县(市、区)、创业创新平台及用人单位用好用足离岸孵化器资源。
第十二条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盐城市离岸孵化器资质或借用盐城市离岸孵化器名义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取消其资格并追缴相关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