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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六批江苏省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第六批江苏省“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15 18:24 [ ]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科技局,市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科技局: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江苏省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第六批江苏省“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通知》(苏科高发〔2021〕121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市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运营机构为盐城市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有鲜明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形态,已制定运行管理规范细则。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加速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规划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

3、入驻企业不少于20家,企业平均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增长率不低于20%。企业的行业集中度不低于60%,企业经营产品范围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4、与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立对接机制,并建有高成长科技企业从孵化器快速入驻加速器的通道,加速器企业中从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50%。

5、建有公共技术服务、科技投融资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检验检测、小试中试、投融资对接等深层次专业化服务。

6、所在地政府重视加速器建设,已制订推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的相关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

(二)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科技创业孵化链条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建设主体,制定可行的试点方案;已形成完整合理的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管理机制,管理和服务人员数量、结构和能力满足服务需求;形成一整套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的服务规范和标准。

2. 创业苗圃为链条内孵化器自建或与外部机构合作建设的省级以上众创空间,能够免费为“预孵化”创业项目或团队提供必要的服务场地和设施;正在培育的创业项目不少于30个,三年内项目转化为公司成功率原则上不低于30%,且后续主要入驻链条内孵化器进行孵化。

3. 孵化器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并已具备项目预孵化功能和企业加速功能,形成良性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一体化企业培育机制;具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专业化服务能力;孵化器在孵企业年毕业率不低于10%。

4. 加速器原则上为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加速器,可与孵化器同为一个运营主体,或与孵化器有股权或协议合作的关系。加速器企业中从链条内孵化器毕业的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30%。链条内科技企业加速器暂未获得省级确认,须同时提交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申报材料。

5. 所在地政府重视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已制订推进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发展的相关文件和具体政策措施。

二、申报要求。

省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申报单位分别按要求填写《江苏省科技企业加速器申报书》和《江苏省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申报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报书所填内容对应,按顺序进行装订,正反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至所在县(市、区)科技局。申报单位承担申报主体责任,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提交申报单位信用承诺书。

2、各县(市、区)科技局对有关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出具主管部门信用承诺书和申请文件,连同项目汇总表、正式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于2021年7月9日前,报送至盐城市科技局高新处,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ckjjgxc@163.com)。

附件:《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江苏省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第六批江苏省“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通知》

省科技厅关于组织申报第六批江苏省科技企业加速器和第六批江苏省“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通知 - 定稿_1_(1).pdf

                                                          盐城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6月15日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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