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2020-03-16 17:08 [ ] 浏览次数:

一、实验室安全守则

1、室内应保持整洁、安静、严肃、严禁吸烟,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2、首次进入实验室的实验人员,应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所有实验必须按操作规程进行。凡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在实验室主任(或教师)的监护下进行,不得随意操作。实验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对正在使用的电炉、酒精灯等明火应严加看管,电炉不得私用。

3、实验室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教委“关于加强化学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严格遵守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管理办法》、《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制度》、《实验室防菌规则》、《实验室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各项规章制度。

4、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由专人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备用状态,发现短缺或失效应立即报告保卫部门,予以补充或更换。实验室工作人员应掌握基本的灭火方法,会使用所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能根据不同原因引发的火情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5、实验室内所有仪器、药品、水电、门锁、气体等要执行安全管理负责制。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腐蚀和防盗工作。对器材、药品的领、耗、回收、贮存、借用、报废等均需办理手续,建帐立卡。任何仪器不准私自拿出实验室,外单位借用需经有关部门领导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

6、实验室必须做到门窗完好严实,门锁有效。任何人不得私配实验室钥匙。未经领导批准,实验室钥匙不得转交他人。

7、实验室供电线路应由专业电工布设,切实执行安全用电规定,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线路负载不得擅自放大或超载。供电、照明、通风等设施应经常检修,保持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走道上不得堆放杂物,以保持其畅通。

8、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实验、夜间或节日加班做实验、接受外单位课题和人员来实验室做实验均需提前报告,待批准后方可进行。

9、发现安全隐患或发生事故案件时,实验室人员均有义务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发展,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需保护现场,并协助组织调查处理。同时应及时向室主任或上级部门如实汇报、不得隐瞒。

10、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值班制度,下班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必须关闭电源、水源、气源和门窗,熄灭火源,锁好门。

各实验室结合各自特点,制订出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实验守则

1、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保持实验室的整洁、安静。

2、实验前必须明确实验目的、原理和方法,熟悉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作好实验前的各项准备。

3、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实验进行时,要仔细观察,详细记录,注意安全,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气和实验器材,损坏设备器材,要及时报告、登记,并按章赔偿。

5、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切断水、电、气源,检查仪器设备工具及材料,做好实验室的整理、卫生工作。

三、安全检查制度

1、实验室安全检查主要内容为治安安全隐患、漏洞及水、电、气、化学危险品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切实做好以防火、防爆、防毒、防盗为主的安全检查工作。

2、实验室除不定期检查外,值班人员必须每天检查一次,室主任每周检查一次,院部每月检查一次,学校结合寒暑假及重大节日每季进行一次大检查。

3、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应有详细记录。

4、对及时发现和报告事故隐患、排除险情、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损失者予以奖励,因失职而引发事故者应视情况轻重给予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我校《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工作管理制度》。

2、各单位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它危险品须加强管理、安全存放、责任到人,并有专人负责此项管理工作。

3、剧毒、麻醉品和放射性物品的订购,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写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经单位或课题负责人审核签字,一式三份交供应科统一办理。

4、对剧毒、麻醉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出入库,必须有正确计量和记载,严格保管。

5、一般危险品(剧毒、麻醉品和放射性物品除外)的领有量不

得超过三天。

6、剧毒、麻醉品和放射性物品的领用,必须有负责人审批、限量发放(不得超过一日用量)、双人签名、双人领用。

7、剧毒、麻醉品和放射性物品的使用过程,应予严格控制和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其领、用、剩、废、耗的数量必须详细记录。使用的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残渣,应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乱抛。用剩的以上物品必须存放在专用铁柜内,并严格实行双人双锁的保管制度,任何人不得将此类物品带出实验室。

8、学生实验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剧毒物品。确因教学等需要而必须使用剧毒物品时,必须由指导老师在场指导,检查使用情况,严格审核使用记录。严禁学生单独进行实验,严禁把剧毒物品带出实验室外。实验完毕,使用剧毒物品后的残液必须妥善处理和保管,严禁乱倒乱放。

9、一般危险品价拨外单位,必须经基建后勤处审批,剧毒、麻醉品应报分管校长批准,并经校保卫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同意。

五、实验室气体钢瓶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使用的气体钢瓶应保持最少数量,并有专人管理。

二、放在室外的气瓶应有气瓶柜并加锁,放在室内的气瓶应有支架立放或卧放。钢瓶上应有安全帽、橡皮圈以防倾倒爆炸。

三、氢气钢瓶必须放在室外的专用氢气钢瓶房中,内存氢气的设备和管道必须密封,严防氢气外溢或空气渗入引起危险。

四、气体钢瓶移动或搬动时应轻拿轻放,严防撞击。

五、易燃性气瓶和助燃性气瓶必须分开存放。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完,必须留有剩余压力。

六、气体钢瓶应离明火10米以外,不得靠近暖气或其它热源,应避免曝晒,夏天应注意降低室温,并经常检查,防止漏气。

六、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办法

1、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机构和职能

(1)学校成立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教务处、基建后勤处、保卫处、生物制药学院是放射防护管理的职能部门,生物制药学院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和综合门诊部放射科是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职责及分工见《关于调整中国药科大学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药大办字(2001)133号]。

(2)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全校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防护及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并对学校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设备供应科负责代理、代办同位素订货、运输、收发等工作。

    2、放射性同位素的申购与订货

    (1)凡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必须向省(市)卫生部门、公安机关、防疫站申请登记,领取《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方可办理订货手续。

(2)在放射性同位素订购前,申购人应明确所需的规格、品名、数量,并妥善考虑到半衰期、使用日期。严格控制订购数量,避免造成浪费。

(3)放射性同位素原则上实行集中购买,订货人必须填写请购单,经室主任签字,报学校同位素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由设备供应科专人负责落实订货事宜。

3、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与保管

(1)放射性同位素的提运要按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严禁随身携带,不得与易燃易爆等物品混装。严防丢失,要安全及时提运并交仓库妥善保管。

(2)仓库管理员和同位素订货人在收货时,要认真检查和核对,并做好登记工作,如发现差错、包装破碎、溶液泄漏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以便妥善处理,验收合格后,仓库管理员应及时通知订货单位提货。

4、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与管理

(1)凡需使用放射性同位素或含放射源装置的实验室必须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江苏省放射工作人员证》才能上岗操作。

(2)各单位对放射性同位素必须建立严格的贮藏、保管、领用登记制度,建立使用管理档案,做到内容清楚,领用有主,确保安全,责任到人。

(3)操作人员应重视对射线的防护,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在实验中应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的用量。选择放射性同位素时,在满足实验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选用危险性小的。

(4)学生(含研究生)领用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经指导教师批准,同时要在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正确操作,安全使用。

(5)实验操作时应力求迅速,熟练,尽量减少辐射的时间,并尽可能利用各种夹具、机械手来操作,以便远离放射源,减少被辐射剂量。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一些隔离屏障,以达到防护目的。

(6)操作时必须戴好专用的防护手套、口罩、工作服。工作完毕应立即洗手洗澡。禁止在实验室内吃、喝或吸烟。

(7)实验室应保持高度清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实验过程中煮沸、烧干、蒸发等均应在通风框内进行。粉末物应在手套箱中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戴过滤型呼吸器。

(8)实验室应有超剂量检测仪器,以保护实验工作人员不受超剂量射线侵害。

(9)未经同位素领导小组同意,各单位不准私自租借、转卖放射性同位素。校内互相借用应办理移交手续;校外借用放射性同位素,借用单位必须持有《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并有省(市)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经同位素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办理借用手续,并按约定时间如期归还。

5、放射性同位素的防护与事故处理

(1)做好放射性同位素源库的安全保卫工作。凡新建、改建放射性同位素源库,必须经同位素领导小组同意,报省市卫生、公安、防疫、环保等部门批准或备案。不允许擅自搬迁源库。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宣传教育工作,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的操作和使用规定。凡是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和仪器,必须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不允许私自分装、分藏或将放射性同位素余量留作它用。

(3)放射性“三废”的贮存和处理应有专人负责,严防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如违反规定,按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凡玩忽职守或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破坏活动者,要依法惩处。

(4)做好放射性同位素使用人员的卫生保健、安全防护、个人剂量检查等工作,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并按放射卫生防护的有关规定享受保健疗养。要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使用人员防护档案。

6、放射性同位素管理的其它方面

1、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应清除干净,经测定达到剂量允许标准,并填写放射性同位素空容器检查证明书,经学校、省(市)防疫站盖章同意后,方可退还供货厂商。

2、每学期结束时,各单位放射性同位素的管理人员,必须将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物品作一次清点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每年年终,学校放射性同位素管理领导小组将放射性防护管理情况向省(市)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一次。

七、实验室防菌规则

    1、凡接触细菌、微生物的实验室必须加强防护,以防细菌感染和繁衍,造成人身伤害。

2、实验室应对使用或产生的细菌、真菌、霉菌等不同菌种定期进行消毒灭菌,以保持工作环境的洁净,消灭细菌繁衍生长的条件。消毒可采用紫外灯照射、辐射灭菌、药液高温熏蒸及喷洒灭菌(消毒)药液等方法。

3、实验人员必须谨慎操作,减少细菌向容器外繁衍的可能及生长途径。细菌室的废弃物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4、实验人员操作时必须穿戴工作服、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避免皮肤直接接触细菌及培养基、液体等。操作完毕应立即用肥皂或消毒液洗手,必要时进行全身消毒灭菌。用过的器皿和工作服等防护用品也应及时消毒清洗。

5、严禁在有细菌繁殖的场所休息、吃饭、喝水、吸烟。杜绝食物(饮用水)与细菌接触。

八、实验室实验动物管理办法

1、实验室动物管理应执行《实验室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委2号令)、《国家医药管理局实验动物管理办法》(国医药管理局6号令)和国家医药管理局92年1月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草案)》。实验动物实验(观察)室的实施条件应参照以上三个文件中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饲育条件执行。

2、实验动物实验室必须使用合格动物,凡来源不明,健康和遗传质量不清楚,不合格的动物不得进入实验动物实验室。

3、实验室负责人必须在查看并验收了动物供应单位的实验动物合格证后,才能与供应单位签订供需计划,接受动物.

4、凡使用微生物情况不明的实验动物或野生动物时,均应经过检疫后,方可移入实验室。

5、不同品种、同一品种不同品系、不同品系不同等级、不同品系但同一毛色的实验动物不得混养于同一实验(观察)室内。

6、同一实验室内,不得做互相干扰的药物实验。

7、进行同位素、致癌物或传染性动物实验时,其实施条件应符合国家相应的法规和条例。

8、进行动物实验时,实验人员操作应尽量轻柔,以免影响实验结果并惊吓其它动物。

9、对动物不得戏弄和虐待,处死动物时应采用符合规范的方法,从事的实验可致动物痛苦时,应尽量采用麻醉的方法。

10、实验动物的尸体应置于焚尸炉内烧毁或暂存于冰柜中再作统一处理。

11、科研课题立项、成果鉴定和药品安全检验必须应用合格的实验动物并具备相应的动物实验(观察)室条件实施,应用不合格实验动物或不具备合格的动物实验条件,不予批准科研课题立项,所做实验数据和测试结果无效。

12、实验人员应加强自我防护,操作时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口罩和手套,以防动物咬(抓)伤或细菌感染。

 (3)消声;利用消声器来降低空气对声的传播。

(4)阻尼与隔振:将阻尼材料涂在振动的金属板上,抑制板材的振动。隔振就是变机器与其他结构的钢性连结为弹性连结以降低振动的传递。

(5)隔声障板:利用隔板来降低噪声。

3、个人防护:用耳塞、耳罩、耳棉等

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平均声级分贝(A)]

区                 域

白天

晚上

特别安静区(效区住宅、疗养区、医院、别墅)

45

35

安静区(城市住宅、学校、文教区、机关)

50

40

混合区(小商业、小交通干线和居民混合)

55

45

市中心区(商业区、街道工厂)

60

45

工业区(大工业集团)

65

55

交通干线两侧

70

55

(五)放射,同位素污染物的治理

1、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各室将放射、同位素污染物自行分类存放并贴好标签,然后再集中交环保部门处理(经费自理)。

2、集中上交时需转移至环保部门统一送贮的容器中,并附使用说明,包括污染物的名称、来源、时间、数量、活度、用途及使用人签名。

附:我国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的规定

工业“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一类)

序号

有害物质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毫克/升)

1

    汞及其化合物

      0.05(按Hg)计

2

    镉及其无机化合物

      0.1(按Cd计)

3

    六价铬化合物

      0.5(按Cr+6计)

4

    砷及其无机化合物

      0.5(按As计)

5

    铅及其无机化合物

      1.0(按Pb计)

工业“废水”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

序号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1

  PH值

    6—9

2

  悬浮物

    500毫克/升

3

  生化需氧量(5天20℃)

    60毫克/升

4

  化学耗氧量(重铬酸钾法)

    100毫克/升

5

  硫化物

    1毫克/升

6

  挥发性酚

    0.5毫克/升

7

  氰化物(以游离氰根计)

    0.5毫克/升

8

  有机磷

    0.5毫克/升

9

  石油类

    10毫克/升

10

  铜及其化合物

    1毫克/升(按Cu计)

11

  锌及其化合物

    5毫克/升(按Zn计)

12

  氟的无机化合物

    10毫克/升

13

  硝基苯类

    5毫克/升

14

  苯胺类

    3毫克/升

来源: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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